2011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本所代理仪某上诉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成功维护了仪某的合法利益。本案经一审判决北京某公司偿还仪某本金及利息133万元,仪某不服,委托本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王爱梅律师为其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偿还顺序认定错误,致使判决结果损害到仪某的合法利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此意见,最后判决北京某公司偿还仪某本金及利息179万余元,撤销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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